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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炒股“申報但不收稅”凸顯法律困局

2006-12-21 10:44 每日經濟新聞 【 】【打印】【我要糾錯

    內容提要: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規(guī)定的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屬于規(guī)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但有意思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對股票轉讓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影響不大。兩相疊加的妥協(xié)結果是,對股票轉讓所得要申報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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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人尋味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由稅務總局出臺,但這一部門規(guī)章中卻規(guī)定了由另一個同一行政級別的部門財政部來另行制定“股票轉讓所得的個稅征收辦法”,這一兩部門交叉管理的模式最終導致了目前“申報但不收稅”的尷尬處境。既然不收稅,申報的意義在哪里,總不可能是為了多浪費一點行政資源吧?

  實際上,對于什么是應稅項目,通常由財政部來定,而稅務總局來定怎么去收。所以此次股票轉讓所得怎么收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再報國務院的方式,頗不尋常。一個解釋是,由于中國大陸的證券市場還不成熟,股份制改革以及股權分置改革還處于起步階段,而這些項目有可能需要財政部注資。最近從國企分紅要不要交財政部的討論中,也可以一窺其玄機。所以讓財政部介入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有一定道理。

  但事實上,財政部似乎也傾向于認同國企分紅先用于國企改制以及再投資國企薄弱環(huán)節(jié)的說法,這就意味著,國企分紅要惠及百姓尚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而在股票轉讓與股權分置改革密切相關的情況下,一切皆有可能,所以貿然做一規(guī)定,可能會導致市場離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掌控。這于行政控制的慣例不合。而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給了改革一定的緩沖期,并且從預期上,暫時不收稅的損失可能小于實行征稅而引發(fā)的風險損失。這或許是目前“申報但不收稅”的原因之一。

  對于股權分置改革,財政部要投錢;而對于收入而言,稅務總局要收稅。兩種相反的政策方向凸現(xiàn)的是兩部門的博弈,目前這個結果未必是均衡的結果。而對個人而言,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有盈余的要申報所得數(shù)額。而令人不明白的是,“盈虧相抵為負數(shù)的,所得按0填寫”。這就是說個人在總收入為13萬元的情況下,股票轉讓虧了2萬元錢,但由于該項歸0,他依然需要申報納稅。這顯然是不合情理的。部門之間的沖突與博弈,最終讓老百姓來承擔這種損失,這大概也是轉型期中國的獨有現(xiàn)象了。這也凸顯出一個多部門交叉共管的領域,部門之間的規(guī)章如何做到不相互沖突,從而減少對民眾的沖擊,大概是各行政部門需要反思的。而只有通過一個統(tǒng)一的法律框架,各個政府部門先將自己的行為置于法律之下,法治國家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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