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fā)出通知,明確《辦法》所涉及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的有關問題。
通知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開具。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已取得完稅憑證的,可直接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完稅憑證,不需向稅務機關另外申請稅收證明。對申請人擬轉移的財產總價值在人民幣15萬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證明。
通知還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領取稅收證明的程序和要求。一是申請人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關資料,按財產類別和來源地,分別向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證明。二是申請人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在15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補正,待補正后開具。三是申請人有未完稅事項的,允許補辦申報納稅后開具稅收證明。四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申請人有偷稅、騙稅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結案并完稅后可開具稅收證明。對申請人與納稅人姓名、名稱不一致的,稅務機關只對納稅人出具證明,申請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其與納稅人關系的證明。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申請人實際入庫稅額如實開具證明,并審查其有無欠稅情況,嚴禁開具虛假證明。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3號)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有關問題獲明確
- 發(fā)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