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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