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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行政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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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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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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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
(機關錯)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
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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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撤銷
(申請人錯)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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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許可并警告;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P44)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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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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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銷——程序性行為
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分析】撤銷、撤回、吊銷后都得完成注銷這個程序。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2.注銷方式:收回證件、加注發(fā)還、公告注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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