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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級會計經濟法答疑精華:優(yōu)先購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3/08/16 10:55: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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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啦!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學員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老師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

提問:

您好,幫忙總結下中級經濟法中的優(yōu)先購買權

回答:

1.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優(yōu)先購買權: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注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共有份額的轉讓(按份共有才涉及,共同共有無份額故不涉及)

對外轉讓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對內轉讓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1)出租人的通知義務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2)出租人損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3)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排除事項

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

【提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

①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

②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板,網(wǎng)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

更多答疑精華:

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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