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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簡稱“修正案”)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并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shù)”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等。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接近監(jiān)管部門人士處獲悉,下一步,證監(jiān)會將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夯實刑事懲戒制度基礎。專家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顯著提升了對證券期貨犯罪震懾效力,將為注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將證券期貨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實處。
信披造假罰金取消20萬元上限
業(yè)內人士認為,此次刑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大幅提高了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guī)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于欺詐發(fā)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shù)額由2萬元至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shù)”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范圍。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fā)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fā)行犯罪的規(guī)制范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fā)行存托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jù);另一方面,借鑒新證券法規(guī)定,針對市場中出現(xiàn)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人士表示,修正案對證券期貨類犯罪的修改完善,主要實現(xiàn)了三個立法目標:著重解決實踐中反映的資本市場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與證券法的規(guī)定相銜接,保障證券發(fā)行注冊制行穩(wěn)致遠。
保障“零容忍”落到實處
業(yè)內人士認為,修正案補齊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表明了“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于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注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認為,修正案修改內容從三方面提升了對證券期貨犯罪震懾效力。一是通過提升法定刑配置,可以提升對潛在犯罪人的一般威懾,在一定程度上嚇阻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有利于較好地實現(xiàn)“行刑銜接”。三是有利于打擊“關鍵少數(shù)”。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謝杰表示,上述立法調整,在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背景下,有利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在新證券法完成較大規(guī)模的修改與實施背景下,證券犯罪的刑法修正,有助于確保刑事立法與司法及時應對資本市場犯罪的挑戰(zhàn),更好地保障市場效率與投資者權益。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院院長劉憲權指出,修正案關于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將對資本市場治理產生重大影響。具體來看,一是對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明顯的威懾作用。修正案對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表現(xiàn)為明顯的重刑化,不僅提高了有關罪名的法定刑,擴大了證券期貨犯罪的規(guī)制范圍,還強調了部分人員的刑事責任,勢必會警醒有關人員,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二是有助于推進注冊制改革。修正案對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有不少是為了配合注冊制改革,此舉無疑有助于強化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治理的“行刑銜接”,也避免了司法實踐中有關爭議的出現(xiàn),對推進注冊制改革是有益的。
加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力度
專家指出,修正案在提高對證券期貨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還需加強證券領域“行刑銜接”,形成立體化追責體系,并加大對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認為,依法從嚴打擊資本市場造假行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均需逐步豐富和完善。在民事責任領域,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等已經出臺,而刑事責任制度不是證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須回歸到刑法當中。因此,需要聯(lián)動考慮證券法、公司法與刑法相關條款的對接。這次刑法的聯(lián)動修改,將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造假欺詐成本。
劉憲權建議,實現(xiàn)“行刑銜接”需要注重兩方面內容:一是立法上刑法規(guī)定應當注重與前置法的銜接,在前置法更新之時及時回應,避免出現(xiàn)司法認定爭議;二是司法中要注重有關部門的分工配合與溝通,對于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司法部門應當重視,但是司法部門不應照搬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
記者從接近監(jiān)管部門的人士處獲悉,下一步,證監(jiān)會將堅持“零容忍”原則,加大稽查處罰工作力度,依法從嚴打擊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線索研判、數(shù)據(jù)共享、情報導偵、協(xié)同辦案等方面,不斷深化與公安部證券犯罪偵察局的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加大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工作力度,強化刑事責任追究。配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夯實刑事懲戒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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