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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的14%的部分可以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這里的工資薪金是指每個月申報個稅的工資薪金還是實際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3 01/3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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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老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guī)定,就職工福利費而言,企業(y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即企業(yè)只用繳納所得稅剩余部分,但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的14%的部分,這里“工資薪金”應指每個月申報個稅的工資薪金,而不是實際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因為只有申報個稅的工資薪金獲得了所得稅的保護,才有可能扣除職工福利的部分,而實際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也有可能包括工資薪金之外的其他收入,這部分不一定受到所得稅的保護,也就沒有可能扣除職工福利費的部分。 拓展知識:職工福利費包括但不僅限于,工傷津貼、特殊住院津貼等;而企業(yè)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其它費用還有,子女教育等社會保險繳費、企業(yè)職工計生費、捐贈費用等;另外,低于稅率的費用也可以扣除,但不能超過企業(yè)的實際支出。
2023 01/3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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