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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中訂明甲公司應在2X16年8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乙 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2X16年12月, 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450萬元。2X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 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300萬元。2X17年2月10日, 經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400萬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 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400萬元。甲、乙兩公司2X 16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X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fā)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 1對2016年12月31日未決訴訟,甲公司應該按照哪項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如何處理? 2對于20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該按照哪項會計準則進行處理,填制相關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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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對2016年12月31日未決訴訟,甲公司應該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借:營業(yè)外支出300
貸:預計負債3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00*稅率
貸:所得稅費用
對于2017年3月20日的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該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進行處理,填制相關會計分錄
借: 預計負債 3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貸 其他應付款 400
借 應交所得稅 400*25%
貸 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255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25%
借 利潤分配 75
貸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
借 利潤分配75*10%
貸 盈余公積 7.5
2021 12/2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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