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退休再任職人員的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界定條件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在長期或連續(xù)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明確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