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股權,個稅應何時繳納
問: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個人所得稅應當什么時候繳納?納稅申報地點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xiàn)。第三條規(guī)定,個人應在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yè)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 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