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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備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016-07-26 15:00 來源:江蘇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一條的規(guī)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因此,不可移動的中央空調等房屋附屬設備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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