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海關完稅憑證應如何辦理才能抵扣進項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丟失海關完稅憑證的,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在海關完稅憑證開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jié)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shù)據(jù)納入稽核系統(tǒng)進行比對?;吮葘o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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