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違約金/獎勵要不要繳增值稅和開票
政策規(guī)定
政策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p>
政策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政策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實務理解
1
價外費用的兩個條件(同時滿足)
01
對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即“價外收費”只存在于銷售方
【例1】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后來乙方提前退租,甲方向乙方收取違約金,該筆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需要向乙方開具發(fā)票;
如是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乙方向甲方收取違約金,乙方收取的該筆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向甲方開具發(fā)票。
【例2】施工企業(yè)取得發(fā)包方支付的工程獎勵款,屬于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
施工企業(yè)因項目質量收到發(fā)包方的政府主管部門的獎勵,不屬于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 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比ヅ袛唷?br/>
02
增值稅應稅行為已經發(fā)生
【例3】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筆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賃,定金不予退還。此時,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隨應稅銷售行為發(fā)生,不屬于價外費用,也就不需要向乙方開具發(fā)票。
【例4】單位銷售貨物,客戶提貨一部分,后貨物開始跌價,客戶違約,剩余貨物付款后未提貨,棄貨,該單位將余下貨款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余下貨款”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并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例5】雙方簽訂西紅柿和青椒采購合同,客戶購買西紅柿后,不想再訂購青椒,銷售方收取客戶的青椒合同違約金,由于青椒采購合同未執(zhí)行,銷售方收取的該筆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向客戶開具發(fā)票。
2
價外費用:含增值稅
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3
價外費用:如何開票
1.價外費用與價款的稅目應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編碼。
2.價外費用開具發(fā)票類型與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等應保持一致。
【例6】以實務中常見的如提供實際交易的銷售業(yè)務,由于購買方未按約定日期支付款項,而產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就屬于價外費用,也是銷售金額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確認增值稅收入,在向支付方開具發(fā)票時,適用與主交易一致稅率,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適用稅率為13%。填寫商品名稱時,也應與此前銷售商品相同。
來源:小陳稅務08,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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