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代持股權是由實際股東還是名義股東交個稅?
自然人股權代持,這個業(yè)務在實務中很常見,但是在轉讓股權時,應該由實際股東履行納稅義務,還是應該由名義股東履行納稅義務,不同的稅局有不同的執(zhí)行口徑,下面我們來看一下。
1、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認為實際股東應該履行納稅義務
在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給“羅堅”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桂稅一稽處〔2020〕25 號)中認定:2011年3月10日,廣西天盛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盛公司)與深圳市寶源升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源升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收購協(xié)議》,股權轉讓金額53000000.00元。天盛公司原股東陳國寧、唐宏輝將所持有的天盛公司股權轉讓給寶源升公司及其指定方楊建,其中陳國寧持股60%、唐宏輝持股40%。經(jīng)向陳國寧核實:陳國寧實際持股30%,代李盛長持股30%,羅堅40%股權由唐宏輝代持。同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終19043號認定:天盛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為陳國寧60%、唐宏輝40%,羅堅40%股權由唐宏輝代持。羅堅在《股權收購協(xié)議》中實際轉讓40%的股權。
在該稅務處理決定書中,稽查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羅堅”作為股權實際轉讓方,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認為名義股東應該履行納稅義務
在《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市十三屆政協(xié)四次會議第1112號提案辦理情況答復的函》(廈稅函〔2020〕125號)函件中,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的意見是:顯名股東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轉讓股權和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人,其取得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隱名股東為自然人的情形,顯名股東將取得的稅后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轉付給隱名股東(自然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中,第五條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確定轉讓代持股權由實際股東交個稅還是名義股東交個稅,關系到受讓方用誰的信息進行納稅申報的問題。由于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是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因此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意見就很重要了,所以建議大家,在此類股權轉讓業(yè)務中,受讓方應及時向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咨詢。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wǎng)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