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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減征個稅有關事項

來源: 四川省稅務局 編輯: 2020/02/05 11:13:10 字體: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2020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9〕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現將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減征對象的認定

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證件的人員。

孤老人員是指年滿60周歲,沒有配偶或喪偶,且無法定贍養(yǎng)義務人或法定贍養(yǎng)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

烈屬是指烈士遺屬。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沒有父母、配偶、子女的,為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是指因風、火、水、地震、地質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

二、關于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選擇其一適用優(yōu)惠政策。一經選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的稅額以損失扣除財產殘值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為限。

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情形的,先按第一條規(guī)定減征稅額,減征后的余額再按第二條規(guī)定減征。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經營所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不適用《通知》的規(guī)定。

三、關于辦理程序

(一)稅收減免備案

符合《通知》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絡渠道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也可提供相關資料委托扣繳義務人代備案。當減免稅情形發(fā)生變化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即可作為其他稅務機關辦理減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

(二)備案地點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連續(xù)性(連續(xù)3個月以上)勞務報酬所得的,向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向經營管理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兩處以上經營所得的,選擇其中一處經營管理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除上述情形外,在匯算清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向遭受自然災害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者匯算清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殘疾人員需具備居民身份證件和國家有權部門頒發(fā)的有效證件。

孤老人員需具備居民身份證件和鄉(xiāng)(鎮(zhèn))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開具的證明材料。

烈屬需具備居民身份證件和國家有權部門頒發(fā)的烈士證書。烈士證書中沒有載明的人員,還需提供鄉(xiāng)(鎮(zhèn))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應當在遭受自然災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備居民身份證件、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重大損失的證明材料、保險公司等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納稅人需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四)減征稅額辦理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xù)性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的,預扣預繳時備案即可減征稅額。同時取得上述兩項以上所得的,選擇其中一項所得按規(guī)定備案辦理減征稅額事項。

納稅人預扣預繳時沒有享受或者沒有足額享受的,可以在納稅年度當年追補減征,也可在次年匯算清繳時辦理。

取得其他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在代開發(fā)票時或年度匯總申報時辦理。

《通知》發(fā)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需要退稅的,在匯算清繳或者年度匯總申報時辦理。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

受災年度當年取得來源于災區(qū)的應稅所得在預繳和扣繳時暫不減征個人所得稅,在受災年度的次年經營所得、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前辦理。

2019年1月1日前發(fā)生的尚未執(zhí)行到期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到期為止。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端拇ㄊ〉胤蕉悇站株P于殘疾、孤老人員及烈屬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fā)〔2008〕28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
2020年1月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政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9〕2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發(fā)布了《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的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通知》。為了規(guī)范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下稱納稅人)稅收優(yōu)惠政策管理,保護納稅人權益,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發(fā)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稅務局、省財政廳聯合向公安、民政、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征求了意見,明確了減征對象的認定、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辦理程序等有關事項。

三、施行時間

《公告》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通知》配套實施,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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