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識劫冤案》反映的秦代貲產(chǎn)稅
秦代有沒有貲產(chǎn)稅?(貲產(chǎn)稅與現(xiàn)代資產(chǎn)稅似有不同,且因秦漢文獻材料多用貲,故學界多采用“貲”字)。在有關(guān)秦的文獻史料和以往公布的秦簡牘材料中均未見反映。史料記載的疏缺,使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受到限制。事實上,不僅是秦代的貲產(chǎn)稅,就連漢代的貲產(chǎn)稅問題,學者們也眾說紛紜。有認為漢代貲產(chǎn)稅始于高祖者,也有認為始于武帝者,還有認為“秦及漢初不存在財產(chǎn)稅”者(王彥輝《論漢代的“訾算”與“以訾代賦”》,《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1期)。近期《岳麓書院藏秦簡(叁)》的出版,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契機。
岳麓書院藏秦簡,是2007年12月湖南大學岳麓書院在香港購得。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其中《岳麓書院藏秦簡(叁)》發(fā)表的是秦王政時期的司法文書,命名為《為獄等狀四種》,252枚簡。除待考殘簡外,共收錄了15個訴訟案例?!蹲R劫冤案》為第7例。此案記述了女子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七月為兒子申報家產(chǎn)時,隱匿了他人所欠債款68300錢。還有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識脅迫她將布肆和舍客室給予他,否則就上告她“匿訾”。很恐懼,將肆和室給予了識,后又告發(fā)了識的勒索行為。這里,“訾與貲同”(《漢書·杜周傳》顏注),匿貲,即隱藏財產(chǎn)。隱匿財產(chǎn)入罪,是因為涉及到了稅的征課。案例的后文提到“匿貲稅及室、肆,臧值(簡130正)各過六百六十錢(簡131正)”,“匿貲稅值過六百六十錢(簡132正)”,二次提到了“匿貲稅”。而這個詞在已有的文獻和出土材料中均未見。無疑,“匿貲稅”一詞的出現(xiàn),明確證實了秦代存在貲產(chǎn)稅。同時,也為我們認識漢代貲產(chǎn)稅提供了新的視角。下面我們就本案所顯示的材料,對秦代的貲產(chǎn)稅作進一步的探討。
首先,貲產(chǎn)稅的征收程序及方式。本案中由“為子小走馬義占家貲(簡108正)”一語可以看出,秦代的家庭財產(chǎn)需要由成年的家長自行申報登記于官府。之后,官府有一個案驗的程序。一旦發(fā)現(xiàn)“匿貲”,所匿財產(chǎn)坐臧為盜,根據(jù)偷稅漏稅的金額作為量刑標準。據(jù)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定罪標準分為幾個等級,1-220錢、220-660錢、660錢以上。本案匿貲稅超過了最高標準660錢,無減刑情況下量刑應為“黥劓以為城旦”。自行申報,隱匿入罪,且不僅僅施用于財產(chǎn)的申報。睡虎地秦簡“匿敖童”(簡32)、“匿田”(簡157)、“匿戶”(簡165)、龍崗秦簡“匿盜”(簡72)、“匿租”(簡142)、“匿稅”(簡147)等等都可說明秦律“匿”之入罪的情形。而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市律》“市販匿不自占租(簡260)”、《漢書·食貨志下》“匿不自占,占不悉”等語可以看出漢律與秦律的一脈相承。
那么,貲產(chǎn)稅征收方式如何?研究者多認為漢代“是以戶等之高下為差次的”(黃今言《漢代的訾算》,《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1984年第1期)。高敏先生、王彥輝先生等也持相同觀點。但《識劫冤案》顯示的匿貲是指隱匿的債款,所產(chǎn)生的匿貲稅也僅指這筆款項,未提到戶等之高下或這筆款項對戶等的影響。所以,我們說至少在秦王政時期貲產(chǎn)稅的征收是以貲產(chǎn)多少按比例征稅,而不是戶等。事實上,從“訾算”一詞來看,漢代貲產(chǎn)稅是以“萬錢”計,以“算”為征收單位,并非按戶等征稅。而長沙走馬樓“戶品出錢”簡顯示,三國吳時期按戶等征收的應為戶稅,而不是貲產(chǎn)稅。這一點與西漢時的“以訾征賦”(《鹽鐵論·未通》)以及東漢時的“增貲就賦”(《后漢書·劉平傳》)意義相通。
其次,計貲征稅的范圍。貲財?shù)亩喙芽梢允侨喂俚那疤?,也可以是遷豪的條件,同時更是政府征稅或免稅的依據(jù)。因此秦漢時期官府非常重視對民戶貲財?shù)恼瓶亍D敲词裁礃拥呢敭a(chǎn)需要進入計貲范疇?《識劫冤案》中列入家貲的有田、宅室、肆、舍客室、馬、債款。稍晚幾年的里耶秦簡中有兩份財產(chǎn)轉(zhuǎn)移文書,簡8-1443+8-1455正面:“高里士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chǎn)。典私占。”簡8-1554正面:“高里士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饒,大婢闌、愿、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典弘占。”(《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爰書提到二位家長分別向兒子和女兒轉(zhuǎn)移奴婢、牝馬、禾稼、衣器、錢等財產(chǎn),并由里典作了登記。禾稼,指谷物類糧食。《秦律十八種·倉律》有“入禾稼”之語。衣器,這里應指較貴重的私人財物。《呂氏春秋·遇合》“衣器之物,可外藏之”,高誘注:“藏私財于外也”。文中的財產(chǎn)轉(zhuǎn)移由政府基層的里典來詳細記錄,不能不說跟貲產(chǎn)稅的征收直接相關(guān)。另,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封守》被查封的除了妻子兒女,尚有家室、臣妾、衣器、畜產(chǎn)。據(jù)此,秦時貲產(chǎn)稅計貲范圍應為田、宅室、客舍、肆、奴婢、畜產(chǎn)、禾稼、衣器、錢等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盡管這一時段的簡文中未見車船等“乘物”的計貲材料,但如此大件且價格高的財物,想來是不會被遺漏的。小件的生活用品,應不被計入收稅范圍。后世史書所載“以衣履釜鬵為貲”的情況,則是對官吏計貲貧民時不公正現(xiàn)象的揭露,非社會常態(tài)。
再次,貲產(chǎn)稅的稅率。目前已知的漢代對民戶的貲產(chǎn)稅征收稅率有二條記載,一是《漢書·景帝紀》服虔注“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二是《漢書·地理志下》記載王莽時“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二者都是按貲產(chǎn)額的比例來征稅。前者稅率約為1.20%,后者為3.33%。武帝時期算緡錢也按比率征收,但因主要對象為商賈,這里不予討論?!蹲R劫冤案》中,債款為68300錢,稅超過660錢。若僅以660錢計,稅率為0.97%。但660錢為量刑最高標準,超出部分在本案中未提及,所以這筆債款的具體稅值不詳。我們只能說此時貲產(chǎn)稅稅率大于0.97%,同時也不會超過王莽時期的3.33%。
以上,我們通過岳麓書院藏秦簡《識劫冤案》,對秦代貲產(chǎn)稅的征收方式、計貲范圍、稅率作了初步分析。“匿貲稅”一詞的出現(xiàn),不僅證實了秦代貲產(chǎn)稅的存在,也為我們對后代貲產(chǎn)稅的認識提供了新證。比如以往學界對《漢書·景帝紀》中“訾算十以上乃得為宦”中“訾算”到底是貲產(chǎn)稅還是任官資格限制認識不一,頗有紛爭。現(xiàn)今,由《識劫冤案》貲產(chǎn)稅以及漢律與秦律之間的繼承關(guān)系來看,“訾算”即貲產(chǎn)稅應無疑義。還有唐代的兩稅法,德宗時宰相陸贄曾說“兩稅效算緡之末法,估資產(chǎn)為差,以錢谷定稅”(《新唐書·食貨志二》),認為兩稅法效武帝時算緡之征?,F(xiàn)在看來這種說法恐未必確切。至少,從岳麓書院藏秦簡來看,以貲財多少為標準,按比例征稅納錢的財產(chǎn)稅征收辦法在秦王政十八年就已經(jīng)存在了,比算緡早了110多年。(作者單位:河北省社科基地石家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