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限有何規(guī)定
問: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限有何規(guī)定?
答: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問:納稅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限有何規(guī)定?
答: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