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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6-12-05 15:02 來源:江蘇省鎮(zhèn)江地稅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案情簡介:近日,某市稅務機關在對某房地產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因房產滯銷,為了緩解資金緊張局面,決定面向公司內部員工優(yōu)惠銷售一批商品房,建造成本6000元/平方米,對本單位職工銷售價為5500元/平方米,對外銷售價為6500元/平方米。稅務機關檢查后發(fā)現,該公司職工張某個人以5500元/平方米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面積為100平方米,該企業(yè)對此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向該公司追繳少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895元,并對該房地產公司處以應扣未扣稅款相應罰款。

稅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了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如旅游費用、個人房屋租金、文體活動獎勵等)。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guī)定:“一、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二、除上述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差額。三、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征稅”。

在本案例中,該公司所建造的住宅樓既有對內銷售價格又有對外銷售價格,顯然不是公有住房,而是商品房,依據財稅﹝2007﹞13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職工購買本單位的樓房所取得的低于6000元建造成本的差價收益,不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1)某職工獲得的差價收益為:100×(6000-5500)=50000(元);(2)某職工獲得的50000元差價收益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進行計算個人所得稅。即首先計算出50000元除以12(50000÷12=4167),再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為10%和速算扣除數為105。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征稅。即50000×10%-105=4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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