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分期繳納個稅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一條規(guī)定,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五)項第2目規(guī)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注:由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由改為36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上述規(guī)定,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