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值租賃的標準是什么
答:在《新租賃準則》中,對于“低價值租賃”均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價值標準。但在《租賃準則應用指南(2019)》的【例45】中的分析中,有這么一句話:“通常情況下,符合低價值資產租賃的資產全新狀態(tài)下的絕對金額應低于人民幣40000元?!?nbsp;
《租賃準則應用指南(2019)》中,低價值資產同時還應滿足本準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價值資產或將其與承租人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且該項資產與其他租賃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時,才能對該資產租賃選擇簡化會計處理。
比如:筆記本電腦、臺式電腦、平板電腦、桌面打印機、手機、辦公家具、飲水機等,都是能夠單獨使承租人獲益,且與其他租賃資產沒有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反之,對于服務器組件,由于不能使承租人單獨獲益,需要與其他服務器中的其他部分高度關聯,即使單價較低,也不能作為低價值租賃資產簡化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