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呢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呢?
不可以。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七條規(guī)定:“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yè)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yè)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yè)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fā)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yè)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p>
依據上述政策,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國家有關部門及組織在發(fā)生暫收或代收費用時所使用的票據,不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