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能遞延到轉讓時繳納
中小企業(yè)掛牌公司對公司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接受該項激勵員工人數占公司最近員工人數10%,取得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能遞延到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明確,中小企業(yè)掛牌公司對公司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參考非上市公司員工激勵政策執(zhí)行。同時,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guī)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