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土地價值并入房產原值,準備建設土地是否也要繳納房產稅?
【問題】
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建部分辦公樓投入使用,還有部分準備建設,將土地價值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時準備建設部分土地是否也要繳納房產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fā)土地發(fā)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jù)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稅總便函解讀財稅[2010]121號文第一條就土地價值是否應在不同房產中進行分攤問題予以明確。
問題: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經建成投入使用的房產,又有在建或規(guī)劃建設的房產,在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時,是否可以將該宗土地的價值在不同房產中進行分攤。
解讀:在建房產和待建房產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現(xiàn)行房產稅有關規(guī)定不屬于應稅房產,不應當繳納房產稅,其占用土地的價值也不應該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繳稅。據(jù)此,該宗土地的地價,應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進行分攤。其中:建成房產所分攤的土地價值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在建和待建房產分攤的土地價值,待房產建成后再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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