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母公司用持有公司投資成立公司,母公司是否需要交所得稅
【問題】
集團母公司用持有的A公司作為出資,投資成立B公司,母公司是否需要交所得稅?
【答案】
財稅〔2014〕116號規(guī)定:居民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因此,需要結合貴公司的具體情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來進行計算股權轉讓所得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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