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家政服務取得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15%的加計抵減嗎
【問題】
我公司從事家政服務,取得進項稅額可以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的規(guī)定享受15%的加計抵減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
根據注釋規(guī)定,家政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如果您公司是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的條件(即物業(yè)服務收入和其他生活性服務收入之和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自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您公司如果是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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