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收到延期付款利息,開具發(fā)票適用稅率是多少
【問題】
我們銷售貨物,對方延期付款,我們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開具發(fā)票適用多少的稅率?
【答案】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貴司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開具發(fā)票適用稅率與所售貨物適用稅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