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個人用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購置房屋是否繳納契稅
【問題】
房屋被拆遷,個人用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購置房屋是否繳納契稅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案】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guī)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