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改變的固定資產(chǎn)如何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
我們公司購買的用于食堂采購的車轉(zhuǎn)為用于給客戶送貨,是否改為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如何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發(fā)生用途改變 ,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