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延遲繳納增值稅被海關征收的滯納金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進口貨物延遲繳納增值稅被海關征收的滯納金雖然取得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繳款書上注明的是滯納金,而非增值稅額,因此,不能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