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代扣代繳的稅收有弊端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fā)行人首次公開發(fā)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yè)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fā)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fā)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等七類情形被明確需要繳稅,但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征稅之列。
這個《試行辦法》強調的內容其實不是新鮮事,它在2009年和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分別頒發(fā)的《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和《關于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核定問題的公告》中早已有所規(guī)定。現(xiàn)在只是再次強調,引起重視,細化明確,便于操作,切實做好這一部分的稅收征收工作而已。
根據(jù)《個稅法》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有11個: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正是因為長期以來財產轉讓所得稅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漏稅情況很嚴重,使得個稅成了變相的勞務工薪所得稅。因為勞務工薪計算、發(fā)放均由企業(yè)、單位統(tǒng)一而出,稅務部門很容易計稅和征收,甚至可以委托企業(yè)、單位代扣。
如今出臺《試行辦法》,不但能夠盡量減少財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方面的稅收偷漏,增加國家稅入,而且使中國的稅收更好地起到社會第二次分配的作用,起到調節(jié)社會公平的作用。
現(xiàn)代社會是個多元社會,個人家庭收入也日益多元,財產性收入在相當一部分人群的收入中已經占到很高的比例。隨著資本市場日益活躍,作為個人財產性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轉讓通常具有轉讓金額大、資本升值率高的特點,是實現(xiàn)個人財富迅速積累的主要途徑。但股權轉讓行為的活躍,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個人短期內收入增長過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較高的人群,拉大了這部分人群與普通收入階層的收入差距。加強這部分稅收的征管工作,毫無疑問是符合《試行辦法》所依據(jù)的國稅局的《通知》和《公告》,更符合《通知》和《公告》的上位法《個稅法》的精神,因為《個稅法》的前身是《個人調節(jié)稅條例》,講究的就是高收入高稅收、低收入低稅收的社會公平原則。
既然《個稅法》是《試行辦法》、《通知》和《公告》的上位法,依照下位法(規(guī))服從上位法的法理原則,原來按照政策規(guī)定、現(xiàn)在在《試行辦法》中繼續(xù)規(guī)定的“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征稅之列”,是有問題的。
因為個人在股市買賣股票盈利是一種財產性所得,依法必須納稅。一定會有人說,如果買賣虧了怎么辦?那不是在股市買賣納稅就成了一種新的不公平?而且當初政策規(guī)定,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不納所得稅,就是為了繁榮投資,繁榮股市。
我們認為,財產性所得稅要加強征管,個人投資也應得到鼓勵。股市轉讓得利要納稅,但在其投資時應該得到退稅。這樣不僅更加公正,鼓勵社會投資,而且股市也會得到一項副產品—投資者在股市中更穩(wěn)定了。
當然,這對稅管部門來說,工作更多更煩了。然而,方便的、委托他人代管代扣代繳的稅收,不管有多好的稅法,能夠起到應有的調節(jié)社會公平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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