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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線,而審計組織的獨立性是審計獨立性的核心。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國家審計實際上是政府審計,審計監(jiān)督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審計權的行使受政府權力的嚴重影響和制約。要實現(xiàn)完整意義上的國家審計,必須進行審計體制改革,審計體制的改革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權力的分配,必須以立法的形式為其提供保障。
(一)改革現(xiàn)行審計體制
1.改革現(xiàn)行的政府審計體制為國家審計體制,實行有利于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審計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保證審計目標和權力的實現(xiàn)。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世界各國采用的國家審計類型主要有獨立性國家審計、司法型國家審計、行政型國家審計和立法型國家審計。而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國家審計。如何對我國審計體制進行改革,各家觀點不同。筆者認為,審計體制本身無所謂優(yōu)劣之分,只要適合于本國國情,能真正發(fā)揮經(jīng)濟監(jiān)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以上任何一種模型都不適合目前的中國的國情,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國立法型審計的優(yōu)點,也可以引進日本、德國的獨立審計體制模式,一定要進行體制創(chuàng)新。不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照搬哪一種模式,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水土不服”。
但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改革措施,都必須要賦予審計組織獨立于同級政府行政系統(tǒng)的法律地位和獨立的財政供給預算。只有人事和財政獨立才能徹底行政權力對審計權的干涉。
2.改革的思路設想。從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方面來看,不能設立那種看似獨立,卻又“夾在政府和人大之間”而“兩難做人”的機構(gòu)(項俊波,2001),與其如此,還不如直接設立由黨中央領導的“中共中央審計委員會”和國務院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審計委員會”,二者為同一機構(gòu),簡稱“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中央審計委員會后,它與中紀委的關系是,后者管黨紀監(jiān)督,前者管經(jīng)濟監(jiān)督,雙方相互配合。但這依賴于中央領導對審計工作的認識高度。同樣是設立“中央審計委員會”,但筆者不贊同廖洪教授所建議的設立像中紀委那樣只由黨中央領導的“中央審計委員會”,理由是不符合黨政分開的原則,名不正言不順。
(二)立法保障審計的獨立性
我們要進行的審計體制改革并非是行政系統(tǒng)內(nèi)部的權力微調(diào),而是國家權力的重大調(diào)整,改革的啟動和成果的穩(wěn)固,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要修改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來賦予審計機關獨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義的國家審計法,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移植并創(chuàng)新成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審計法;三是制定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構(gòu)組織法,將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從各級政府中脫離出來,單獨立法規(guī)定其組織程序和機構(gòu)設置;四是設立專門的審計財政預算法案,保證審計財政供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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