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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yè)銀行存款項目的審計風險與常見問題
(一)銀行存款項目的審計風險
1.銀行存款項目固有風險高。銀行存款流動性強,對外界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容易產生錯誤舞弊。大量的財務舞弊案例均表明,經營管理人員的貪污舞弊行為與銀行存款項目有關。
2.銀行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往往不能得到較好地落實,執(zhí)行效果不佳,控制風險較高。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活動往往隱藏企業(yè)一一些違法亂紀行為如:亂設與多頭開設銀行賬戶、公款私存、貪污侵占挪用、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利用銀行賬戶套取現金、以及代存代支、套取銀行信用與出租出借銀行賬號等問題。
(二)銀行存款項目常見的問題
1.銀行存款項目某些收支變化,可能與企業(yè)管理當局的報表粉飾、盈余管理行為有關。銀行存款項目收支頻繁牽涉面廣,與企業(yè)的購貨與付款循環(huán)、生產循環(huán)、銷售與收款循環(huán)、籌資與投資循環(huán)等均具有直接關系;企業(yè)可能利用銀行存款的流動來掩飾現金流量不暢的狀況,隱瞞其生產經營情況差、財務狀況不佳、持續(xù)經營能力不足的真相。
2.銀行存款中“未達賬項”問題較多。企業(yè)有時會利用各項未達賬項,來掩飾會計核算中的舞弊、差錯:有意通過期末未達賬項中收入、支出項目的前移后推,來對前后相鄰會計期間的損益進行調節(jié)。
3.銀行存款中的造假行為較多。
二、對銀行存款審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樹立正確的審計理念,提高審計風險意識
1.銘記“現金至上”的審計理念,澄清對銀行存款審計的錯誤認識
“現金至上”是理財學的座右銘,也是審計學的至理名言。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余額的真實與否,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企業(yè)銷售收入與現金流量變動的真實與否;重視對包含銀行存款項目在內的貨幣資金審計,是發(fā)現企業(yè)包括制造虛假收入等舞弊線索的捷徑。然而在審計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錯誤認識:認為貨幣資金審計比較簡單、容易操作,經常指派一些沒有審計經驗和缺乏專業(yè)判斷能力的審計人員負責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項目的審計,錯失通過該項目的審計發(fā)現舞弊差錯,降低審計風險的機會。
2.增強審計風險意識,關注預警信號,保持合理的懷疑與必要的職業(yè)謹慎
銀行存款流動性強、收支頻繁、牽涉面廣、風險高,容易產生錯誤舞弊、違法等現象。審計人員在對銀行存款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解、測試、評價時,應高度關注銀行存款項目的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全面了解與銀行存款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與缺陷,恰當確定銀行存款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在對銀行存款余額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恰當地確定其賬戶層次重要性水平,運用“變動比例法”等方法,將其重要性水平確定為較低水平。同時,為了確保對銀行存款項目的審計具有較高可信度,審計人員須充分關注企業(yè)進行舞弊或報表粉飾時可能產生的一。些預警信號:銷售收入主要是依靠信用風險較高的賒銷政策形成的,導致銷售收入與現金流量相背離;現金銷售收入主要起來源于關聯方的銷售,收入規(guī)模與交易價格容易被操縱,形成的現金流量不可靠。總之,在銀行存款的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必須始終保持合理的懷疑態(tài)度與必要的職業(yè)謹慎,避免差錯、提防舞弊與盈余操縱行為。
(二)認真履行審計程序,為形成恰當的審計結論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執(zhí)行銀行存款余額的函證程序時需注意的問題
(1)要對函證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并對回函結果進行恰當分析
獲取銀行對賬單是審計銀行存款時一項基本的取證程序,但隨著造假手段日益高明,審計人員應對銀行對賬單等銀行單證的真實可靠性進行審慎評價,對銀行存款余額的確認應當以詢證為主。另外,為了保證對銀行存款余額函證的有效性,防止企業(yè)與銀行通同作弊,避免企業(yè)篡改、變造、偽造銀行對賬單等單據,審計人員應當在企業(yè)的配合支持下,對函證的過程(包括發(fā)函、收函)進行有效監(jiān)控,親自前往銀行詢證;如果回函中存在異常情況,應進行二次函證或執(zhí)行替代程序來排除差錯與疑惑。
(2)準確確定銀行存款函證的對象與范圍
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僅僅對期末仍有余額的銀行發(fā)函詢證,這樣極有可能使銀行存款存在遺漏。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銀行存款進行函證前,應先向企業(yè)全面了解企業(yè)在銀行開戶的詳細情況;函證時,審計人員應向企業(yè)開過戶、存過款與貸過款(含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的所有銀行發(fā)函,其中應包括企業(yè)銀行賬戶已結清的銀行。
2.關于執(zhí)行抽取大額銀行存款收支的審計程序時應特別關注的事項
在執(zhí)行抽查大額銀行存款收支程序時,審計人員除了須特別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后所發(fā)生的業(yè)務以外,還要注意且仔細區(qū)分:交易是否為客戶所需、是否存在正常的商業(yè)理由:付款方是否為債務方,是否與企業(yè)經常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對臨近會計期末所收到的大額銀行存款,應仔細審核銀行進賬單等入賬單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必要時可親自向對方單位取證;結合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相關明細項目的審計,分析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審計日之間該款項的收支及回函情況等。
3.關于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的審計程序
審計人員在審計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時,除核實“未達賬項”項目的真實性外,還應特別注意調節(jié)表中異常的情況。對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審計,須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應正確理解氽業(yè)會計報表中銀行存款的真實余額,并制定恰當的審計策略
從企業(yè)所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中可以看出,某銀行賬戶會計期末實際存在3個余額:企業(yè)編制銀行日記賬余額、銀行所提供的對賬單余額以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整后的余額。在存在未達賬項的情況下,由于缺乏“銀行已收(付),企業(yè)尚未收(付)”這類未達賬項記賬時所需的原始單據,會計人員在填寫資產負債表中貨幣資金項目余額時,一般依據日記賬的余額為準。
按會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資產負債表所反映的銀行存款余額,應當包括期末最后一天所收到的所有存放在銀行賬戶的款項,以及所支出的所有從銀行賬戶中劃出的款項;因此,審計時若存在未達賬項,銀行存款余額應根據余額調節(jié)表中調節(jié)后的余額來反映,而不是企業(yè)日記賬或銀行對賬單的余額。對期末未達賬項,審計時須考慮審計計劃階段所設定的重要性水平與項目性質,采取不同的審計策略;若期末的未達賬項金額較小,對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影響不大,沒有超過該項目所計劃的重要性水平,則沒有必要對未達賬項進行審計調整:
若期末未達賬項金額超過重要性水平,依據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來編制會計報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審計人員則須對“銀行已收(付),企業(yè)尚未入賬金額”這類未達賬項進行相應的審計調整,以審計調整后余額為期未銀行存款項目的余額。
?。?)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中的未達賬項進行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時,針對不同性質的未達賬項,應實施不同的審計程序:
“企業(yè)已收(付),銀行尚未入賬的金額”的這類未達賬項屬企業(yè)已經入賬,而銀行尚未入賬的情況。一般來說,由于開戶行獨立于企業(yè),銀行不大可能配合作假,所以這類未達賬項一般屬企業(yè)或銀行會計記錄時的差錯遺漏,以及單據傳遞時差所引起的,極少發(fā)生銀行故意不入賬的現象;因此,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只需審核企業(yè)入賬的原始會計憑證(如支票存根、存款單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再追查核實以后期間銀行對賬單等銀行單據即可。
“銀行已收(付),而企業(yè)尚未入賬金額”的這類未達賬項屬銀行已經入賬,而企業(yè)未入賬的情況。這類未達賬項,可能是企業(yè)或銀行會計記錄的差錯遺漏或單據傳遞時差所致,也可能是氽業(yè)故意的舞弊行為,以達到隱瞞或推遲確認收入、資產,減少或延遲交納稅收,虛增業(yè)績或隱瞞費用、負債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因此,審計人員須重點關注此類未達賬項,檢查期后入賬情況,查驗入賬時的銀行單據及相關的原始憑據,通過對其重要性分析,確定是否調整轉入當期。
4.從銀行日記賬至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至銀行日記賬兩條線核查銀行存款發(fā)生額入賬情況
在審計實務中,常有這樣的情況,企業(yè)的出納或相關人員,利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缺陷,通過銀行存款的收付不入賬等手段,將公款私存或用于購買短期投資產品等謀取私利,通過上述方法可能很難發(fā)現其中的問題。因此通過隨機抽查某一月份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的發(fā)生額,兩條線同時進行檢查,對大額的未入賬銀行存款情況,需進行追查,可以有效的檢查出銀行存款中的舞弊行為,同時對企業(yè)的入賬完整性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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