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于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yè)辦理注銷登記時,企業(yè)的存貨(按規(guī)定未作進項轉出),是否要視同銷售計銷項?
【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注銷時存貨不需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待該存貨銷售時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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