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fā)[2003]134號
頒布時間:2003-12-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頒布,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要求,現(xiàn)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規(guī)定,其對外匯管理工作也將產生重大影響:一是《行政許可法》限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設定范圍,《行政許可法》實施后,人民銀行和總局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再設立行政許可,人民銀行和總局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已經設立的外匯行政許可,以及分局設定的外匯行政許可,都將被廢止。二是《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規(guī)則,對具體辦理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和時限進行了規(guī)范。由此,不但需要盡快調整有關辦理外匯行政許可的操作規(guī)程,而且經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規(guī)則辦理行政許可,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了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責任制度,要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也要進行監(jiān)督。
《行政許可法》對于形成規(guī)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外匯行政管理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各分局必須準確理解、正確掌握《行政許可法》的內容,充分認識、深刻領會《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實質,高度重視,將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納入到各分局的工作日程,并作為下一階段的重要工作來抓。
二、強化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工作的組織保障
為保障《行政許可法》得到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各分局必須加強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力量,成立以主管局領導為組長、有關處處長或副處長為成員的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分局領導小組”),及時調整和指導本局和下級支局的工作,使有關貫徹落實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抓緊《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
各分局必須認真組織學習《行政許可法》,結合本局工作實際與特點,盡快安排對分局、支局全體干部的培訓。具體方式可以靈活掌握。要充分利用講座、板報或者信息系統(tǒng)網絡等形式,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行政許可法》,務求各級外匯管理部門每一名干部了解、領會《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主要規(guī)定內容等。尤其是對那些直接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使他們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guī)定。
四、抓緊落實行政許可項目清理工作和法律依據(jù)修訂工作
目前,總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安排,已經制定出詳細的工作計劃,分為四個階段,即清理行政許可項目、處理行政許可項目、擬定行政許可法律依據(jù)修訂方案和修訂行政許可法律依據(jù)四個工作階段,并據(jù)此開展對行政許可項目清理及其法律依據(jù)的修訂工作??偩忠蟾鞣志衷趯嵤┞鋵崱缎姓S可法》的工作時,應當與總局的工作部署上下一體,協(xié)調一致,工作完成時間適當提前。具體步驟、分工和時間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全面清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
各分局應對在其行政管理區(qū)域內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以及相應的法律依據(jù)進行全面清理,明確行政許可項目的名稱、許可類別、實施主體、審批時限、法律依據(jù)等,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者擬增設許可項目的初步處理意見。各分局應當將上述清理結果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總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在清理工作中,各分局應當注意如下問題:一是清理工作要全面、徹底,不能漏報、瞞報行政許可項目;二是清理的行政許可項目要直接、準確,能夠細化的要盡量細化,不能將關聯(lián)許可項目合并;三是行政許可項目要盡量與法律依據(jù)一一對應,對應的法律依據(jù)引用要準確、詳細,具體到條款內容本身,避免出現(xiàn)含糊不清或者過于概括的內容;四是清理過程中,各分局要與總局有關業(yè)務司進行及時和充分的溝通(具體聯(lián)系人名單見附件)。
這一階段的工作是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的基礎,各分局應當于2003年12月19日前完成。
第二階段:明確對現(xiàn)行行政許可項目的處理意見。
各分局應當再次對行政許可項目及其處理意見進行全面復核,有關清理結果和處理方案應當?shù)玫娇偩钟嘘P業(yè)務司的認可,并提出行政許可項目的最后處理意見,報送總局領導小組辦公室。
此階段的工作應于2003年12月24日前完成。
第三階段:審核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jù),擬定法律依據(jù)的制定或者修訂方案。
各分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審核許可項目法律依據(jù)。對于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各分局應就如何提高行政許可項目法律依據(jù)的效力層次,是否修訂法律依據(jù)中的相應內容等問題,在與總局有關業(yè)務司進行研究后,提出解決方案,上報總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此作為分局開展行政許可項目法律規(guī)范清理工作的依據(jù)。
這一階段工作計劃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階段:按照《行政許可法》原則與規(guī)定,制定或者修訂行政許可項目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行政許可項目法律依據(jù)的制定或者修訂方案,進行行政許可項目法律依據(jù)的修訂和制定工作,上報總局批準后實施。
這一階段工作計劃于2004年2月底前完成。
請各分局收到此文后,盡快轉發(fā)所轄支局。
各分局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完成各階段的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問題的,應盡快與總局聯(lián)系,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