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油[1989]2號
頒布時間:1989-04-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省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北京、天津、上海、大連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管理征收,還是由當地市、縣稅務機關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單位與當地市、縣稅務局協(xié)商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