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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如果違反銀行結算制度應負什么結算責任?

來源: 編輯: 2004/03/23 09:12:07  字體:
    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應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和由銀行簽發(fā)的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fā)生款項冒頒,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

    (2)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jù),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據(jù),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中的任何—方進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絕。

    (3)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包括: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停止使用有關結算方式、停止辦理部分直至全部結算業(yè)務。上列處罰既可單獨處罰,亦可合并處罰。具體來說:

     ①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

     ②存款人簽發(fā)空頭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罰款。對屢次簽發(fā)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同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fā)支票的處罰。

     ③收款單位對同付款單位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單位辦理托收;付款單位違反規(guī)定無理拒付,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④付款單位到期無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關單證的,按照應付的結算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05%但不低于50元罰款,并暫停其向外辦理結算業(yè)務。付款人對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天0.05%計扣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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