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的責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自行負責。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因錯填結算憑證,致使銀行錯投結算憑證或對款項不能解付,影響資金使用的,應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單位和個人對使用的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和由銀行簽發(fā)的銀行匯票、本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及預留銀行的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發(fā)生款項冒頒,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
(2)連帶責任。允許背書轉讓的票據(jù),由于付款人不能付款退回票據(jù),持票人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時,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如保證人)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中的任何—方進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拒絕。
(3)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包括:計扣賠償金或賠款、罰息、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停止使用有關結算方式、停止辦理部分直至全部結算業(yè)務。上列處罰既可單獨處罰,亦可合并處罰。具體來說:
①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罰款;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申請人未能足額交存票款,對尚未扣回的承兌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
②存款人簽發(fā)空頭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罰款。對屢次簽發(fā)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同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fā)支票的處罰。
③收款單位對同付款單位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單位辦理托收;付款單位違反規(guī)定無理拒付,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④付款單位到期無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關單證的,按照應付的結算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05%但不低于50元罰款,并暫停其向外辦理結算業(yè)務。付款人對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天0.05%計扣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