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如果違反銀行結算制度應負的結算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差錯責任。銀行因工作差錯,延壓、誤投結算憑證、誤劃、錯解結算款項,延長結算時間,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存(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因錯付發(fā)生冒領造成資金損失的,負責資金賠償。
(2)違反結算規(guī)定責任。這類責任包括:
①延壓、挪用、截留結算金額,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延壓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五計付賠償金。
②任意壓票、退票、截留、挪用結算資金,按結算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罰款。
③受理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賠償金的,除按結算金額每天萬分之五替付款單位承擔賠償金外,要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銷款。
④銀行簽發(fā)空頭銀行匯票、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要追回墊付資金,并按墊付的金額對其處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罰款。
⑤銀行采用欺騙手段,向外簽發(fā)未辦匯款的回單、幫助客戶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或套取銀行貼現(xiàn)資金的,對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⑥銀行未按規(guī)定通過人民銀行辦理大額轉匯、清算大額銀行匯票資金或將大額匯劃款項和銀行匯票化整為零的,對其處以每筆2000元至5000元罰款。
⑦銀行簽發(fā)50萬元以上的銀行匯票,未及時向人民銀行移存資金的,按延誤天數(shù)和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三次以上未及時移存資金的,對其進行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應停止其向外簽發(fā)銀行匯票。匯票解訖劃回簽發(fā)地人民銀行后,簽發(fā)行仍未移存資金的,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的罰款。
⑧銀行在結算制度之外規(guī)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的,要限期糾正,并對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⑨銀行結算管理混亂,經(jīng)常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人民銀行要對其發(fā)出警告,限期糾正。不顧警告,拒不糾正或屢查屢犯的,要在全轄或全國范圍內通報批評,直至暫停其辦理部分或全部結算業(yè)務。
除銀行承擔上述有關責任外,還必須追究銀行有關人員的責任,包括經(jīng)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