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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問題探討

來源: 白麗麗 編輯: 2009/07/08 11:52:48  字體:

  摘 要:就2006年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實施以來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分類稅制”與“綜合征稅”的矛盾、收入的核定、獎勵及懲罰措施及對納稅人的保密等一系列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參考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 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fā)(2006)162號)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這一規(guī)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huán)節(jié),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guī)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guī)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shù)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yè)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yè)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yè)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chuàng)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chuàng)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chuàng)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fā)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所存在問題及對其的對策建議。

  2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 “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對應的是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而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jié),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xiàn)為附加在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此,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沒有積極性,因為這樣的申報在表明上看來純粹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2.2 收入的核定問題

  在代扣代繳制度下,個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論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都是屬于稅后收入。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稅前收入,換句話說,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而把稅后收入換算程稅前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且不說各個項目對應的計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個項目,對應的稅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納稅人沒有這么專業(yè)的能力來判斷自己的這一項收入到底應該用什么的方式來換算成稅前收入,比如說勞務報酬所得,在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所得,而在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它適用的稅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屬于勞務報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稅前扣除呢?在恢復稅前所得的時候這一部分扣除額應該如何計算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勝枚舉。哪怕是專業(yè)的稅務人員,在面臨這么多項目的匯總統(tǒng)計的時候也難免會出現(xiàn)一些錯誤,更何況是僅僅只有一點點納稅知識的納稅人呢?很多個體工商業(yè)者甚至一點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應該繳納哪些稅,什么時候繳稅呢。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難確認了。由于銀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時間來計算的。我們能夠查詢的也許只是某一筆錢的在某幾個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頻繁的活期存款賬戶,那么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銀行目前還沒有提供查詢一年利息的服務。而且,很多納稅人還有很多個銀行賬戶,不同賬戶的利息是該加總計稅呢還是應該分別計稅呢?還有,由于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可以合并納稅的規(guī)定,家庭共有的財產收入及投資所得應該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劃分并申報納稅呢?“分類計稅”增加了“綜合申報”的難度,很多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清晰、準確的核算自己的應稅收入。而納稅申報表是需要納稅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樣,在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準確核定自己的收入時候,他應不應該為填寫了這樣一段話而承擔“誠信風險”的責任呢?

  2.3 處罰與獎勵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缺乏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獎勵及適當?shù)臏p免措施的規(guī)定,而同時,它對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逃稅的行為的處罰比較輕。長期以來,我們說強調的都是“納稅光榮”的理論。對稅法的宣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強調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方面,而很少告之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鼓勵。以至于很多人對納稅有一定的仇視心理,或者應該說是不平衡的心里——納稅是我付出的,我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從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沒有得到一定的獎勵,相反的,他們所看到的往往是沒有納稅或叫做逃稅的人依然沒有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太輕,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實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受到這一系列情緒的影響而選擇拒絕進行納稅申報。

  2.4 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

  中國人都有一種藏富的心里,按實際收入填寫納稅申報表意味著他們必須要把他們的財產狀況公諸于眾,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管稅法中有規(guī)定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保密,但個別的辦稅人員也許會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所得到的僅僅只是些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沒有辦法為納稅人保密,那么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將會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這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方向發(fā)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之一。

  3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

  3.1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

  要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能夠平穩(wěn)發(fā)展,關鍵的問題是要改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世界各國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類所得稅制配合以代扣代繳制,要么綜合所得稅制配合自行申報制。我國現(xiàn)行的分類所得稅制與自行申報制度的一個結合,僅僅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產品而已。隨著時間的發(fā)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然要向綜合所得稅制變更。“雙軌”時期的種種不適應的癥狀,當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制與我們的自行申報稅制予以統(tǒng)一的時候將會逐漸消失。我們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個人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xù)實行分類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tǒng)統(tǒng)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xù)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

  3.2 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

  許多采取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都會以各種方式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而我們國家缺乏一個這樣的機制。各個代扣代繳機構或是提供納稅人應納稅收入的單位,應該在納稅申報期間把包含納稅人的稅前所得、應納稅額及稅后所得的匯總單據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到納稅人的手中,便于納稅人匯總申報自身的應納稅額。除此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其在這一納稅年度的應稅利息收入、應稅股息收入等數(shù)據。這樣的話,納稅人就不必因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記錄零散收入的習慣,而企業(yè)等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本身就需要這樣的數(shù)據進行企業(yè)的帳務處理,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舉手之勞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定期(一般以一個納稅年度為周期)向納稅人提供其應納稅額等的數(shù)據,有利于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進一步開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預防偷漏稅等行為。

  3.3 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

  在未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計過程中,應該要完善其獎勵與處罰措施,對于按期納稅,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及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時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物質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對在一定期限內表現(xiàn)優(yōu)異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減免措施;而對于違反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及稅務機關,應給予重懲,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只是行政責任。此外,還要將強宣傳,讓納稅觀念深入人心。

  3.4 加強保密機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證券公司等部門聯(lián)合起來,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的入庫,并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進行監(jiān)督管理。但是同時,也應該給納稅人以足夠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視納稅人的隱私,為納稅人保密。只有納稅人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我們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進行的更為順利。我們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才能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

  4 總結

  總之,我國的“分類計稅”下的“自行申報”制度僅僅只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我們應該正視在這樣一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并逐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制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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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書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的現(xiàn)實與選擇[J].稅務研究,2008,(1).

  [3]徐曄.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幾點建議[J].稅務研究,2007,(6).

 ?。?]鄭寶鳳.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約因素分析與對策建議[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4).

 ?。?]薛秀芳.推進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建議[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11).

責任編輯: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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