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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思考

來源: 張遠倫 編輯: 2008/08/03 15:38:45  字體:

  近年來,一些地區(qū)把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拓展到國家審計范圍。業(yè)內人士反響強烈,有的認為是國家審計的重大突破,有的則持否定態(tài)度。我贊同后一種觀點,并就此發(fā)表幾點個人見解,請審計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關于村級干部的身份問題

  從目前收集到的關于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資料來看,各地在確定審計對象時,多側重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少數地方把村會計和村計生主任也列為審計對象。就其對象而言,村委會主任、會計、計生主任是村民委員會成員,而村黨支部書記則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基層組織的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按照這一基本原則,由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經過民主選舉產生。其成員平時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基本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意見”。同時,協助鄉(xiāng)鎮(zhèn)政府開展工作。

  村黨支部書記按照黨的章程開展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成員一樣,平時不脫離生產,并獲得適當補貼。

  筆者之所以如此表述,說明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會計、計生主任,他們的身份不過就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農民而已。

  二、關于對村級經濟狀況的評估

  顧名思義,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就是經濟責任。那么,村級經濟現狀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一個客觀的評估,以便對村級經濟狀況有一個理性認識。按照某些地方出臺的審計辦法,對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和資源、計劃生育撫養(yǎng)費、扶貧救災捐贈款物、財政支農資金、征用土地補償費、村各項收入、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村債權債務等等。而現在的實際情況是:①相關財政資金,如扶貧資金、支農資金等項目建設,實行縣(市)級財政統一報帳、核算,各對口部門組織實施,莫說村級插不上手,就是鄉(xiāng)鎮(zhèn)也是靠邊站。②屬于財政直補的資金,如各種糧食補貼,以及村干部的誤工補貼也是由縣財政直接通過銀行打卡到戶。③絕大部分的村,最保守的估計約占95%以上村既無資產也無資源,更無收入,也就談不上去監(jiān)督管理了。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或城鄉(xiāng)結合部,尚有不足5%的村,有資產、有集體企業(yè)、有土地出讓收入。在使用、管理、監(jiān)督上是有很多工作可做。但這畢竟只是少數個案。④一事一例的籌資勤勞,是村民對特定項目所必須籌集的,千百雙眼睛都盯在這上面,村干部們必須按規(guī)定項目用好這項資金。⑤債權債務方面,從我們調查的相關結果看,多為陳年舊帳,人欠的無法收回,欠人的無錢歸還,實際上是一堆爛帳、呆帳。⑥據有關資料表明,在貧困地區(qū)、貧困縣市,各行政村的可支配資金約在3~4萬元。其中,包括支付村民委員會成員補貼,村民小組長補貼,最后真正用于村辦公經費約在萬元左右。⑦當前,按照各級政府的要求,村級財務實行“村財鄉(xiāng)管”。其收支核算均由鄉(xiāng)鎮(zhèn)專門機構統一辦理。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在絕大部分的行政村里,村級干部可支配財力僅為萬元左右。

  三、關于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fā)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經濟建設和發(fā)展。同時,村民委員會還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如各種統籌提留、誤工補貼人數和標準、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各項公益事業(yè)經費的籌集、集體經濟建設及各項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等等。簡言之,村民委員會的各項活動,都必須體現“村民自治”這特殊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特別規(guī)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而前述的相關內容,即通常所謂村級干部的經濟責任。筆者曾查閱了大量資料,對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僅是一些部門聯合出臺的審計辦法或者是地方政府出臺的審計意見?!稇椃ā泛汀秾徲嫹ā凡o規(guī)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既然國家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對村民自治組織成員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除村民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就約定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外,其他一切形式的審計都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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