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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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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定義是:“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是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shù)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針對會計報表的。
(二)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實際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估計重要性水平。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yè)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yè)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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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重要性原則要求審計師在考慮審計環(huán)境、審計資源、審計風險、審計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礎上,關注重要審計事項。審計重要性原則能否得到有效地貫徹執(zhí)行,將直接關系到審計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審計資源的節(jié)約,關系到審計質量的提升。判斷審計事項重要性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以往的審計經驗。重要性水平的判斷是審計師的一種專業(yè)判斷,審計師可以過去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為依據,考慮被審對象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加以修正,判斷本次審計事項的重要性水平。
2.內部控制與風險評估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可信賴程度高,審計風險相對較低,可以將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如果評估的審計風險較高,審計重要性水平就低,需擴大審計測試。
3.經營規(guī)模及業(yè)務性質。被審單位規(guī)模越大,確立審計重要性水平應該越高;不同行業(yè)執(zhí)行的會計規(guī)范不一樣,也直接影響審計師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
4.涉足新業(yè)務。若基本業(yè)務發(fā)生重大變化,那么就有理由重點關注,并適當降低重要性水平。
5.數(shù)字異常波動。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可能促使使用者做出反應,審計師應重點關注變動較大事項,深入研究這些金額及其波動幅度,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審計人員還應根據錯、漏報的性質,錯、漏報原因判斷其重要性。某項錯、漏報從數(shù)量方面或許并不重要,但就性質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具體來說,金額相同的情況下,以下幾種錯報與漏報對信息使用者的影響更為重大:舞弊或違法行為造成的錯報與漏報;可能影響履約義務的錯報與漏報;影響收益趨勢的錯報與漏報;不期望出現(xiàn)的錯報與漏報,如現(xiàn)金和實收資本賬戶若出現(xiàn)較小錯報與漏報,也應引起相關利益者的高度重視。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睂徲嬶L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
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zhí)行合理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
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于1983年發(fā)布的第47號審計準則公告《審計業(yè)務中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給出了著名的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2003年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委員會(AIASB)發(fā)布了一系列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對審計風險模型重新描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模型變遷的原因主要是原來的模型只重視控制風險的評估卻忽視固有風險的測試。這種風險導向模式可以發(fā)現(xiàn)一般的員工舞弊和財產盜竊行為,但是目前大多數(shù)上市公司的舞弊是高層管理人員的舞弊,而內部控制對高層管理人員很難起到監(jiān)督作用。因此“風險導向審計”中的風險實際上指的是“企業(yè)舞弊風險及經營風險”,而不是事務所的經營風險。企業(yè)的經營風險越高,則財務舞弊的可能性越大。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相互關聯(lián)。審計風險的高低往往取決于重要性的判斷,而重要性的確定又常常依賴于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兩者互為條件。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聯(lián)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
從會計報表使用者角度而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向關系。這里的重要性是指實際重要性,這里的審計風險是指終極風險。即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低,從而較大的錯、漏報對其判斷或決策影響不大,實際重要性水平為高,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水平就低,反之亦然。
從審計人員角度而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有可能成正向關系。這里的重要性水平為估計重要性,這里的審計風險依然指終極風險。當審計人員所估計的重要性與實際重要性相差不大時,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關系如前所述;當估計重要性水平嚴重偏離實際重要性水平時,重要性水平確定的越高(也即偏離越多),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風險就越大,因為把原本是重大的錯報或漏報認定為不重大。相反,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低,審計人員所面臨的終極風險相對越低,因為此時多花的審計成本可能已經查出了正常情況下由于確定低水平重要性而查不出的那部分錯報或漏報。
?。ǘ┲匾运脚c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在現(xiàn)代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對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xiàn)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得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傊?,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確定的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丢毩徲嫓蕜t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地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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