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系管理與強制信息披露都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進行交流的方式,是促進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的手段。應該看到,強制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獨立審計一起作為監(jiān)管部門規(guī)范證券市場的三要素,在我國證券市場尚待規(guī)范,尤其是上市公司尚缺乏尊重投資者理念的背景下,強制信息披露起到了通過法規(guī)制定規(guī)范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作用。而投資者關系日漸興起,更說明上市公司已經意識到自覺主動地與投資者溝通的重要性,是在強制信息披露基礎上的一種進步。
同時,投資者關系管理與強制信息披露也有許多區(qū)別。強制信息披露更強調監(jiān)管者通過法規(guī)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而投資者關系則強調上市公司主動披露信息與投資者交流,同時,投資者關系管理與強制信息披露在溝通的出發(fā)點,信息量,方法和渠道上都有所不同。
1、目的不同
從上市公司的角度,強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上市規(guī)則的規(guī)定,披露與公司相關的,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或股價變動的法定信息。從強制信息披露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強制信息披露這一制度安排產生的原因是為了防止欺詐,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投資者關系管理產生的動因在于上市公司對資本的競爭,即上市公司作為競爭主體,希望通過與投資者進行有效地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進而獲得投資者的支持,取得低成本的資本或公司較高的相對價值。另外,從公共關系管理的角度,良好的投資者關系管理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公眾形象,提升公司的無形資產,提高公司的綜合影響力,促進公司在資本市場,產品,市場,人才市場等各方面競爭力的提高。
2、出發(fā)點不同
強制信息披露更多地強調監(jiān)管者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因此,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講,強制信息披露是一種被動的信息披露。
投資者關系管理則不同,它更強調上市公司主動地與投資者溝通,在資本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讓投資者選擇對你投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投資者關系管理是上市公司謀求自身價值最大化的主動行為。這種主動行為,也就是上市公司將投資者關系管理作為公司的戰(zhàn)略管理行為,形成一種深入人心的觀念,通過持續(xù)有效地與投資者的溝通,提升公司價值。
3、信息量不同
強制信息披露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披露股價敏感信息。而投資者關系管理由于引入了更加多樣的形式,更加重視與投資者的雙向溝通,也就必然要根據交流環(huán)境的不同,回答投資者各式各樣的個性問題。因此,作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充分信息披露的信息量應大于強制信息披露,披露信息的領域不僅包括經營和財務信息,還包括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企業(yè)文化等信息。當然,如果公司認為某些投資者關注的問題有可能影響公司股價,公司則應公開披露該信息。
4、方法不同
強制信息披露是一種公司向投資者單向告知信息的過程,而投資者關系管理更加注重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雙向,互動交流。在這個過程中,不但投資者了解到了所關心的公司信息,公司也通過投資者認識到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評價,從而有利于公司了解市場和改進工作。此外,投資者關系通過運用金融營銷及其它相關學科的技術,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技巧,從而增強吸引投資者的效果,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理解和認同。
5、渠道不同
法律,法規(guī)或上市規(guī)則一般為強制信息披露規(guī)定了指定的渠道,即上市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在指定的渠道(一般為媒體)披露信息。在我國,目前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主要是報刊,即上市公司必須選擇至少一份報紙披露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投資者關系管理中,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渠道較強制信息披露更為廣泛,除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外,公司可以利用報紙,網站,電視,會議,路演,電話,面談,參觀等豐富多彩的形式與投資者進行溝通。在滿足指定渠道披露,時間優(yōu)先的前提下,公司選擇其它渠道披露信息,有利于溝通的經濟,高效和互動性,從而提高受眾數量和增加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方便性,改善溝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