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二十)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證。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guī)定了增值稅的征收機關。
增值稅在我國的分稅制體制中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因此,應當由國家稅務局來征收和管理。進口貨物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于和關稅是同時繳納的,因此,由海關一并征收和管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的規(guī)定,準許應稅進口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以及其他個人自用物品(以下簡稱應稅個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均由海關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征收進口稅。所稱的進口稅,包括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所稱的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對進口應稅個人自用汽車、摩托車及其配件、附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他有關稅法、規(guī)定征收進口稅。
進口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攜有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運輸工具服務人員,進口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xù),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xù)。接受委托辦理納稅手續(xù)的代理人,應當遵守該辦法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guī)定。應稅個人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填發(fā)稅款繳納后當日有效的稅率和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進口稅稅額為完稅價格乘以進口稅稅率。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放行應稅個人自用物品之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