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二十二)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guī)定了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關于非固定業(yè)戶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加了“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的規(guī)定,舊《增值稅暫行條例》沒有這一規(guī)定。
增值稅實行嚴格的屬地化管理,因此,原則上應當以機構所在地或者應稅活動發(fā)生地為納稅地點。我國增值稅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在哪里繳納直接涉及各地的增值稅收入,因此,對于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問題,各地稅務局都比較關注。同一縣(市)的增值稅收人是統(tǒng)一調節(jié)分配的,因此,同一縣(市)內的增值稅納稅地點管理相對比較寬松。
對于固定業(yè)戶而言,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原則上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未開具證明,則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則應當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由于沒有固定的機構所在地,因此,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則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進口貨物,納稅地點與關稅的納稅地點是相同的,也就是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