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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十六)

來源: 編輯: 2009/06/01 16:58:00 字體: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從事減免稅項目時的分別核算義務。

  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應稅項目,又兼營免稅項目或者減稅項目的,為了正確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就必須分別核算,如果不分別核算,就無法享受減免稅項目。當然,如果納稅人僅從事一項免稅項目,或者一項減稅項目,則沒有必要分別核算。分別核算的前提是不同經(jīng)營項目所享受的增值稅待遇不同。

責任編輯: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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