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十六)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從事減免稅項目時的分別核算義務。
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應稅項目,又兼營免稅項目或者減稅項目的,為了正確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就必須分別核算,如果不分別核算,就無法享受減免稅項目。當然,如果納稅人僅從事一項免稅項目,或者一項減稅項目,則沒有必要分別核算。分別核算的前提是不同經(jīng)營項目所享受的增值稅待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