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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后的二稅法

來源: 編輯: 2009/01/16 09:54:42 字體:

  二稅交納時期,是"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夏稅規(guī)定開封等七十州,五月十五日起納,初定七月三十日納畢,后又延一月。河北、河東諸州,五月十五日起納,初定八月初五日納畢,后又延一月?;茨?、江南等十二州,五月初一日起納,初定七月十五日納畢,后又延一月;秋稅規(guī)定九月初一日起納,初定十二月十五日納畢,后又延一月。自從均田制度破壞后,以戶計稅,不免失實,唐代兩稅法即以田畝之數(shù)為納稅標準,又以戶數(shù)為課稅的單位,故實有"地稅"及"戶稅"兩種意義。宋代人民納稅亦以田畝為標準,而非以戶為率,是以田有等差,或分上中下三等,或分五等,定以不同的稅率。夏稅大小二類,秋稅則為粟、稻、菽、黍等,因此,夏稅斛斗少于秋稅,惟夏稅所收銀錢帛錢則多于秋稅,主要是因絲綿之收在夏季。

  宋初將唐末離亂無主的民田及所征服各國王公等私有地,合并為官田。官田與民田屬于兩種不同的耕地制度,因而所課租稅亦不相同。課于官田者稱為官租,屬于官有財產(chǎn)的收入,稅率約為什之五至什之八;課于民田者稱為常賦即租稅,大約以什之一為基準。太宗淳化五年(九九四年),規(guī)定民之佃種官田者,許為永業(yè),三年之內(nèi)免稅,四年以后,令納稅三分之一。至道年間(九九五——九九七年),議行勸農(nóng)制度,上田授百畝,中田百三十畝,下田二百畝,五年以后征稅什之二,旋因財力不足而罷。兩稅法是以資產(chǎn)多寡為課稅的標準,到了宋代,因資產(chǎn)調(diào)查困難,改按人民墾田面積的大小,分夏秋兩次來征稅,故其所征收到的實物數(shù)量較多,而且將租庸調(diào)三項完全并入田租,所以租額也增高。同時唐末五代兵丁所至,又要地方出勞役,納土貢,增加百姓的負擔;宋代沿而未改,于賦稅之外,仍有差役,名目繁多,諸如公物的供給運輸,賦稅的督課追償,盜賊的逐捕,公家的給使等莫不由鄉(xiāng)戶負擔,苛擾備至,民不堪命。王安石變法,訂出免役、助役錢的辦法,由每戶平均攤派,按民戶大小貧富,分為差等,每年分夏秋兩次繳納免役錢,女戶單丁等也要繳納半數(shù)的助役錢。宋代租額,原已七倍于唐代,復于二稅外,增免役、助役錢,又于額用已足外,復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闕,稱為寬剩錢,下戶單丁女戶更困;而且青苗、免役多繳納現(xiàn)錢,擾農(nóng)更甚。

  元代稅課繁重,其稅法南北不同,北方地區(qū),分地稅及丁稅二種,地稅按地畝計算,丁稅計丁繳納,皆輸粟為稅。但地稅、丁稅不并納,丁稅多而地稅少者納丁稅,反之則納地稅。其稅戶分為全科戶、減半科戶、協(xié)濟戶等,丁稅方面全科戶每丁納粟三石,減半科戶及協(xié)濟戶各一石;地稅方面俱各每畝稅粟三升。世祖初滅宋,于江南地區(qū)仍仿唐、宋兩稅法,分夏、秋納稅,均輸糧,其后改為折輸綿絹雜物,后來又改為以三分之一輸米,其余折合鈔價繳納。常賦以外又有科差,分為絲料及包銀二項,亦依稅戶等第定科納數(shù)目,俱以財物代役。

責任編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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