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了加強“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京地稅個[1997]413號)文件,對個人取得應稅勞務報酬所得一律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此規(guī)定,特別提醒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北京納稅人,京地稅個[1997]413號第六條,第一款:“每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按預扣率3%全額計稅!钡囊(guī)定,自今年5月起停止執(zhí)行。如果在5月后獲得1000元以下的“勞務報酬”,將接現(xiàn)行國家稅法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取得800元以下“勞務報酬”的納稅人將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人在5月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900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900*3%=27(元)。
某人在5月后,取得“勞務報酬”所得900元,他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900-800)*20%=20(元),獲得“勞務報酬”所得800元以下,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