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需提供那些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23號 )第四條的規(guī)定:免稅條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以上的車輛,納稅人依照《征管辦法》規(guī)定在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核發(fā)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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