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是否加收滯納金
問: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是否加收滯納金?如何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23號 )第三條的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了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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