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收的兩種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
?。?)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