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抵免限額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所得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上述公式可簡化為: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通過上述公式可計算出納稅人的各個外國的稅收抵免限額,與納稅人在各外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進行比較,確定出納稅人在每一個外國的允許抵免額,據(jù)此進行實際稅收抵免。
分國抵免限額對于跨國納稅人在稅率高低不等的國家進行投資且均有盈利時,可以避免綜合抵免浪額下出現(xiàn)的某一國的超限額與另一國的不足限額互相沖抵的現(xiàn)象,對于居住國政府來說是有利的。另外,當跨國納稅人在某一外國有所得,而在另一國有虧損的情況下,采用分國抵免限額可避免盈虧互抵,使得盈利國的抵免限額不會減少,對跨國納稅人是有利的。分國抵免限額根據(jù)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抵免限額而給予抵免,使抵免額更接近實際情況。當納稅人在某一外國經(jīng)營出現(xiàn)虧損時,在稅收上也體現(xiàn)出照顧。因此,從兼顧居住國政府與納稅人雙方利益角度看,分國抵免限額更合理一些,但在計算上相對復雜一些。分國抵免限額一般能起到抑制資金外流的作用,所以常被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所采用。